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上訴人 王傳芳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
高烊輝 律師被上訴人 賴孝卿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應有部分欄第⑽項關於「54890/0000000(2/5×27445/89783)」記載,應更正為「54890/0000000(2/15×27445/89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