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誌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得撤回其告訴。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106年4月11日宣判,雖宣判期日尚未屆至,然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調解,被告並於辯論終結後將調解金額給付完畢,經告訴人於106年4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因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事涉被告權益,自有再開辯論以調查決定是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