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侯佳蓉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莊刑字第1053375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以新北警警莊刑字
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在案,而異
議人業於105年12月30日20時收受上開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
遲應於106年1月4日午夜24時前為之,然依卷附之異議人所
提聲明異議狀上之記載,其具狀之時間為106年1月6日,顯
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異議期間,是
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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