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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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述苓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1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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