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
玖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