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元整(含強制及第
三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原告壹萬肆仟元,餘
額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民國99年3月21日
前給付,如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