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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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源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