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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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2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達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達龍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其犯罪事實欄一所引用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游達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逕自竊取他人之物而對被害商家造成損害,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其自述罹有重度憂鬱症且領有重大傷病卡之身心狀態,此有卷附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1紙可憑(見偵查卷第44頁),兼衡其於警詢中所自承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為牟小利而起貪念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各次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且其各次犯行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皆已由各被害店家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5紙在卷可佐,參以「BigTrain」服飾店、「Adidas」服飾店、「麗嬰國際」玩具城、「 何嘉仁 書店」等商家表示應依法處理、「Blueway」服飾店則表示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等情,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5紙在卷可佐,並念其犯後均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期被告勿再以身試法,拾回健全身心人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及商店名稱│管領店員及│竊得物品│主文││││竊盜手法│(新臺幣)││├──┼───────────┼────────┼───────┼───────┤│1│民國102年8月10日12時30│ 柯芷瑩 │BigTrain│游達龍竊盜,處│││分許││藍色上衣1件│拘役貳拾日,如││├───────────┼────────┤(價值1680元)│易科罰金,以新│││6樓「BigTrain」服飾店│試穿後未歸還挾出││臺幣壹仟元折算││││商店││壹日。│├──┼───────────┼────────┼───────┼───────┤│2│同上日13時40分許│ 張裔柔 │Blueway│游達龍竊盜,處││├───────────┼────────┤黑色上衣1件│拘役貳拾日,如│││6樓「Blueway」服飾店│方式同上│(價值2880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同上日16時許│ 蘇靖琦 │Adidas│游達龍竊盜,處││├───────────┼────────┤藍色上衣1件│拘役貳拾日,如│││6樓「Adidas」服飾店│藏匿於事先準備之│(價值1590元)│易科罰金,以新││││便當袋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同上日16時10分許│ 姚崇達 │ 卡通 公仔1個│游達龍竊盜,處││├───────────┼────────┤(價值250元)│拘役拾日,如易│││8樓「麗嬰國際」玩具城│方式同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同上日16時15分許│ 蔡雅鳳 │書籍1本、漫畫│游達龍竊盜,處││├───────────┼────────┤書1本、塑膠擦1│拘役拾日,如易│││6樓「何嘉仁書店」│夾在左手腋下挾帶│個(分別價值│科罰金,以新臺││││出商店│320元、1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25)│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0719號被告 游達龍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達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遠東百貨」如附表所示商店內,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柯芷瑩、張裔柔、蘇靖琦、姚崇達、蔡雅鳳等店員管領之商品。 嗣於同
(10)日18時許,經樓管人員發覺報警處理後,由警經其同意搜索,於手提袋內查獲並扣得失竊之上衣3件、卡通公仔1個、書籍1本、漫畫書1本、塑膠擦1個(均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柯芷瑩、張裔柔、蘇靖琦、姚崇達、蔡雅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游達龍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柯芷瑩、張裔柔、蘇靖琦、姚崇達、蔡雅鳳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5份、照片1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5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檢察官林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