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碩儒 被上訴人即原告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
㈠、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㈡、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於39萬4,286元範圍內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故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39萬4,28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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