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移調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6日下午3時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 朴子 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到
  相 對 人  甲○○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元,給付方法為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
  聲請人之妻 邱秋玲 臺灣銀行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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