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9號上訴人即原告天加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0,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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