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格言英語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