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之麟律師
林倩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