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鎮具保人王玉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玉婷因被告王元鎮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額5萬元為具保後獲釋,該案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拘提,並依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刑保工字第25號)、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迄今仍逃匿中而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