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張康勇 即祭祀公業 張維明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 張瑞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峰丞 被告 李憲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被告 秦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住臺中市○○路○段○○號三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