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補字第395號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振富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蘭 、 王進壽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