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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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95號

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振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蘭王進壽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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