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2月27日9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甲○○所經營之快餐店內,趁甲○○不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著手拉扯收銀機抽屜,欲打開抽屜竊取收銀機內現金,惟因抽屜已上鎖而未遂,經甲○○當場發現並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5年4月23日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