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75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乙○○泰國住居所並將起訴狀、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翻譯為英文譯本(由書記官保管中,逕向書記官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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