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MDMA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十六樓「滾石PUB」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被告施用所剩之MDMA半顆(含袋重○‧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MDMA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MDMA半顆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MDMA半顆(含袋重○‧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