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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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羈押,聲請人就全數犯行業已坦承不諱,因聲請人家中尚有年邁之雙親,且未婚妻已懷孕7月,均亟需聲請人照顧,爰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二次,最後一次係於民國97年4月8日始通緝到案,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