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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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執行指揮書,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