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原告乙○○被告艾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6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2,572元及交付被告之普通股股票5,164股,而被告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即99年3月31日之收盤價格為27.2元,故被告公司股票5,164股之交易價格為140,461元(計算式:27.2×5,164=140,4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83,033元,應徵裁判費6,39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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