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本人及應受扶養權利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費、水電費、電話費││、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以書面說││明之。│├───────────────────────────┤│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租賃處所現有幾人共同居住?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㈤應補正配偶名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