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陳漢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菎霖 │嘉義縣水上│102年12月31日│31,671元│0000000│受款人:久││││鄉農會││││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