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6號原告大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高靜怡 律師 林復宏 律師被告台北市萬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