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拍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附表建物部分建物門牌號數「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3號地下」;建物面積「地下室」之記載,應更正為「地下層」。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日將對相對人之全部債權讓與本件聲請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讓與聲明書、及登報公告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