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4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依起訴狀所載,尚無從確定訴訟標的為何)。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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