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430號
原 告 陽光大道貳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
六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