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港小字第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