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沒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3100143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95年度執字第17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