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石復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佐翰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借款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或貳佰肆拾萬元(因所附證據為貳佰萬元)。
(二)承上,如借款金額為貳佰萬元,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