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黃蓁蓁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693,46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3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3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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