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莘薾 被告 唐文中
唐人屏 吳清溪 上原告與被告唐文中、唐人屏、吳清溪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