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黃秀足
被 上訴人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