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甲○○○原告 李俊網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570之1號11樓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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