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