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列關於「甲○○前於...完畢。」應補充為「甲○○前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紀錄,最近2次係於民國96年間,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前開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97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證據部分另補充「照片、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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