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彭全曄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