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簡亦佳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 吳天榮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 吳簡秀芳 遺產即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59號提存物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按原告應繼分
8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