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建謀選任辯護人黃榮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建謀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參見本件起訴書、檢察官民國102年10月17日補充理由書及檢察官於本院102年11月20日審判程序當庭陳述之意見):被告尤建謀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自96年3月29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生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為下列行為:(一)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生晃公司與附表1所示之亞洲 多寶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多寶公司)、本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本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自96年3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自亞洲多寶公司、本立公司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98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48萬5861元,作為生晃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生晃公司銷項稅額,藉此方式掩飾生晃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二)被告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生晃公司並無向附表2所示新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櫃公司)、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勁享公司)、詠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勝公司)、弘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暘公司)、保成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保成公司)、美昇達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美昇達公 司)、台灣五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五三公司)、力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力保公司)、達斯特有限公司(下稱 達斯特公 司)、棕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棕藝公司)、斐文展業有限公司(下稱斐文展業公司)、千達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千達公司)、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英格爾公 司)、願景于有限公司(下稱願景于公司)、林園菸酒有限公司(下稱林園菸酒公司)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6年3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填載開立如附表2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07張,金額共計5454萬6344元(應係5454萬6944元,起訴書於此有所誤載),交付與附表2所示之公司,供附表2所示之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2所示公司逃漏附表2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272萬735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附表2所示公司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前揭(一)所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而被告前揭(二)所為,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陳仁慶陳國家王淑燕黃朝福 之證述、生晃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檢送之生晃公司及附表1、2所示公司之稅務資料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係於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伊於80幾年時,就到多寶集團工作,本來是在集團中的菲律賓佬沃度假村工作,回臺灣之後,則是依集團的要求,到恆春那邊幫忙與多寶集團有合作關係的度假中心,但還是領集團的薪水。而伊會擔任生晃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因為總管理處財務部的人打電話給伊,說集團要成立1個化妝品或化妝器材的公司,請伊幫忙當登記負責人,而因為伊在集團工作很久了,且集團當時的營運也都很正常,所以伊就同意擔任登記負責人,並沒有特別詢問為何要找伊擔任登記負責人。而伊雖係生晃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伊並不知道生晃公司實際經營業務為何,也沒有參與該公司的業務運作,更沒有處理該公司開立、取得統一發票及報稅的事務。生晃公司實際上有無與附表1、2所示之公司從事附表1、2所示的交易,伊不清楚,伊並無參與起訴書所載的犯行等語。經查:
(一)生晃公司係於90年3月15日設立,實際負責人為 蘇傳吉 ,並先後由蘇傳吉之女 蘇詩雯 、蘇傳吉本人、蘇傳吉之子蘇室瑋(嗣改名為 蘇致豪 )擔任登記負責人,而該公司原為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興公司)高雄觀音山金寶塔塔位之經銷商,嗣於95年12月31日,生晃公司與天興公司之經銷合約終止,蘇傳吉乃於生晃公司原始股東 呂秀華 之提議下,將生晃公司轉讓與他人經營,嗣自96年3月19日起,被告變更登記為生晃公司負責人迄今,而生晃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亦由高雄市○○區○○○路○○號16樓之3,變更為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而於變更登記時,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此一處所,係屬亞洲多寶公司所有之建物等事實,業據蘇傳吉(見A卷第87、88頁)、呂秀華(見A卷第93、94頁)2人於接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人員訪談時陳述明確,並有生晃公司歷次申請登記資料(見C卷、D卷)、被告與呂秀華所簽立之切結書(見A卷第92頁)、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建物之登記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見A卷第123至127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2卷第68頁背面),自堪予以認定。
(二)被告變更登記為生晃公司負責人後,生晃公司於96年5月
2日、7月13日、9月14日、11月14日、97年1月11日、
3月13日、5月14日、7月12日、9月15日、11月14日、98年1月15日申報營業稅時,有以附表1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該公司之營業稅之事實,有生晃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A卷第29至39頁)、生晃公司進項憑證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A卷第6至11頁)、生晃公司之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A卷第42至47頁)附卷足按,自堪認定。又被告變更登易為生晃公司負責人後,生晃公司有開立附表2所示之統一發票與附表2所示之公司,再由附表2所示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以該等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各該公司之營業稅之事實,有生晃公司銷項憑證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A卷第12至18頁)、生晃公司之營業人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A卷第48、49頁)、附表2所示公司以生晃公司為交易對象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A卷第170、207、232頁、B卷第254、26
5、281、296、317、333、358、368、377、388、415、426、440頁)、生晃公司開立與英瑞達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見A卷第213、214頁)、生晃公司開立與千達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見B卷第392、393頁)在卷可證,亦堪予以認定。
(三)關於被告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之緣由,業據被告辯述如前,而被告所執辯詞,要與證人即多寶集團總裁陳仁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多寶集團底下有很多公司,例如大樂通運、傑富利、亞洲多寶、傑特貿易、帝堡等都是,生晃公司也是其中1家,另外在菲律賓還有
1家獨立的度假村。生晃公司是向他人受讓股權而取得經營權,此事是由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部的陳國家或王淑燕在處理,之後也是由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部的人決定誰來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是在菲律賓那邊度假村的廚房工作,他只是生晃公司掛名的負責人等語(見E卷第38頁、偵2卷第113頁、本院2卷第88至92頁);證人即多寶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一開始到多寶集團時,陳仁慶有經營傑富利、大樂等公司,以及菲律賓的佬沃度假村,後來集團底下的公司越來越多,生晃公司也是其中1家。而被告以前是在菲律賓佬沃度假村的廚房工作,其會擔任生晃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就是一般所稱的「人頭」,據伊所知,集團底下的其他公司,應該也有找人頭擔任登記負責人的情形,至於陳仁慶為何找被告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伊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2卷第115頁背面至119頁);證人即多寶集團總管理處財務經理王淑燕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原本是集團在菲律賓佬沃度假村的廚師,之後有到集團在四重溪的小度村工作。生晃公司是後來才加入多寶集團的1家公司,而由被告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乙事,是要辦理登記時,陳仁慶跟伊說的,但陳仁慶並沒有說為何要由被告擔任登記負責人,而因為伊在集團中有負責擔任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繫的業務,所以知道此事之後,有為了要辦理登記,而與被告做一些聯繫的動作,但伊並沒有問被告為何會擔任生晃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因為這種事在集團內並不奇怪,集團內有很多公司的負責人,都是陳仁慶去找的等語(見本院2卷第123至126頁);證人即多寶集團員工黃朝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亞洲多寶公司的關係企業有大樂旅行社、傑富利公司、帝寶公司、傑特貿易公司、生晃公司及菲律賓的度假村。伊原本是在亞洲多寶公司上班,嗣於96年、97年間,有在生晃公司高雄的業務單位工作,被告雖是生晃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伊沒有印象曾在生晃公司辦公室見過被告等語(見本院2卷第93至96頁)大致相符。而證人陳仁慶與證人陳國家、王淑燕雖相互推稱係由對方決定令被告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然渠 等對於被告僅為多寶集團內之一般員工,係受集團要求而擔任俗稱之「人頭」負責人此一主要事實,並無歧異,足證被告辯稱其係依照多寶集團管理階層之要求,而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乙情,係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四)證人陳仁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完全沒有參與生晃公司的經營,生晃公司的業務,是由台中那邊的1位女子負責等語(見本院2卷第89頁、第91頁背面);證人陳國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生晃公司的辦公室,在高雄市○○○路上,黃朝福在那邊上班,直接對陳仁慶負責。至於總管理處內處理生晃公司統一發票事宜的人,則是王淑燕,但陳仁慶在開會時,曾介紹1位韓先生,並要大家全力配合韓先生, 嗣伊 有聽王淑燕說,韓先生有進項發票,也有銷項發票等語(見本院2卷第118頁背面至第121頁);證人王淑燕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生晃公司在台中那邊有1個據點,在高雄這邊則是由黃朝福負責。於97年年初,陳仁慶有帶1位韓先生到公司,要財務人員全力配合韓先生, 嗣韓 先生會拿一些生晃公司的進項發票給伊,也會拿生晃公司的空白發票去用,等發票開回來之後,再透過伊交給會計師事務所。被告並沒有參與生晃公司的業務經營,也不會經手生晃公司的統一發票等語(見本院2卷第123至
127頁);證人黃朝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生晃公司在高雄及台中各有1個業務單位,而伊是在高雄的業務單位擔任經理,負責該處的人員管理及業績,並係與台中業務單位的聯繫窗口,而生晃公司當時在台中的業務單位,是由
1位女性的宋總經理負責,宋總經理並負責整個生晃公司的營運等語(見本院2卷第93至96頁)。綜上事證以觀,足認生晃公司於被告擔任登記負責人之96年、97年間,在高雄地區及台中地區均有營業處所,其中高雄地區之業務,係由證人黃朝福所負責,而台中地區之業務及整個生晃公司之營運,則係由1名宋姓女子負責,而該公司統一發票之取得、開立及持以報稅等事務,則係由證人王淑燕經手,另自97年間開始,證人陳仁慶所引介之韓先生,會為生晃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並開立生晃公司之統一發票與他人,而此等生晃公司之營運事務,被告則均未參與。因此,被告辯稱其未參與生晃公司之任何業務,亦未經手生晃公司取得、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稅事務乙節,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五)依據本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檢送之生晃公司、附表1、2所示公司之稅務資料(見偵1卷第2至10頁、A卷、B卷),稅捐稽徵機關固依據「生晃公司各期進銷項金額之落差」、「生晃公司與附表1所示之亞洲多寶公司、附表2所示之新櫃公司及非屬附表1、2所示公司之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陞東寶國際有限公司間有循環交易」、「生晃公司營業項目與附表1所示之本立公司、附表2所示之英瑞達公司、弘暘公司、保成公司、美昇達公司、力保公司、達斯特公司、棕藝公司、千達公司、英格爾公司、願景于公司、林園菸酒公司之營業項目,存有明顯差異」、「附表1所示之本立公司、附表2所示之英瑞達公司、勁享公司、詠勝公司、弘暘公司、美昇達公司、台灣五三公司、力保公司、達斯特公司、棕藝公司、斐文展業公司、千達公司、願景于公司、林園菸酒公司之交易往來對象,多屬營業狀況異常之營業人」、「附表
2所示之新櫃公司本身亦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而遭移送偵辦」、「生晃公司與附表1所示之亞洲多寶公司、本立公司、附表2所示之英瑞達公司、勁享公司、詠勝公司、弘暘公司、保成公司、美昇達公司、台灣五三公司、力保公司、達斯特公司、棕藝公司、斐文展業公司、千達公司、願景于公司、林園菸酒公司,有循環交易情形」等事證,判認生晃公司未與亞洲多寶公司、本立公司實際從事附表1所示之進貨交易,亦未與附表2所示之公司,實際從事附表2所示之銷貨交易。惟此部分縱令屬實,於被告僅係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生晃公司任何業務,對於生晃公司取得、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稅事務亦未經手之情形下,自難認被告客觀上有何參與取得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及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又依本案卷內所存之事證,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悉生晃公司有取得附表1所示之進項統一發票及開立附表2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更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生晃公司未與附表1、2所示公司進行附表1、2所示之進、銷貨交易。因此,亦難遽認被告有與他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推由他人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自無從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相繩。
(六)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是納稅義務人雖收受他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然若未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即無從成立逃漏稅捐罪。再者,所謂虛設行號者,其本身並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故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從而,行為人雖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然其開立之對象若係虛設行號,則行為人所為除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處斷外,要無從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2所示之16家公司,其中之英瑞達公司、勁享公司、詠勝公司、弘暘公司、美昇達公司、台灣五三公司、力保公司、棕藝公司、千達公司、願景于公司等10家公司,均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全部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即虛設行號),另新櫃資訊公司、英格爾公司、林園菸酒公司等3家公司,則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即部分銷貨行為係屬虛偽,針對該等銷貨行為無從課徵營業稅),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8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2卷第23至25頁)、本院公務電話(見本院2卷第44頁)在卷可稽。準此,生晃公司開立與附表2所示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附表2所示統一發票縱有不實,惟依據上開說明,就前述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虛設行號之10家公司及部分虛進虛銷營業人之3家公司而言,該等公司是否確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提供生晃公司統一發票之人可否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即甚有所疑。再者,被告僅係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生晃公司任何業務,對於生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事務亦未經手,業如前述,自無從論認被告客觀上有何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附表2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另依本案卷內所存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生晃公司有開立附表2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更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生晃公司未與附表2所示公司進行附表2所示之銷貨交易。因此,亦難遽認被告有與他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推由他人填載不實之生晃公司統一發票,以供附表2所示公司申報扣抵營業稅,自無從論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
(七)證人陳仁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亞洲多寶公司原來有代理銷售臺鹽、味丹等公司的產品,但因為味丹公司要求要有一定的進貨量,而亞洲多寶公司是以傳銷的方式販售商品,沒有辦法銷售那麼多商品,所以就將味丹公司的保健產品另外包裝成新商品,銷售給生晃公司,再由生晃公司以電視購物方式,銷售該等保健產品等語(見本院2卷第88至91頁);證人陳國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亞洲多寶公司的業務,主要是銷售臺鹽、味丹、臺糖等公司的產品,但因為該公司是從事多層次傳銷,為了要有另1個通路,就由生晃公司從事電視購物的銷售業務。生晃公司所銷售的商品,伊比較有印象的,是味丹公司的酵素,該商品係由亞洲多寶公司先向味丹公司購買,再賣給生晃公司。而伊雖然沒有去過生晃公司的辦公室,但因為生晃公司的人會打電話來總管理處問一些事情,所以生晃公司是有真的在營業等語(見本院2卷第117頁背面至第120頁);證人王淑燕於本案審理中證述:生晃公司主要是從事電視購物及電話行銷,銷售的是亞洲多寶公司品牌的美容、保健食品、保養品,而亞洲多寶公司則是向臺鹽、味丹等公司進貨。生晃公司有實際營運,辦公室是在中正一路上的大樓等語(見本院2卷第123至125頁);證人黃朝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6、97年間,伊在生晃公司的高雄業務單位擔任經理工作,當時生晃公司是從事電視購物業務,裡面員工約有20餘人,員工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接聽客戶的購物電話,再以宅配方式將商品送給客戶。當時生晃公司是銷售味丹公司、臺鹽公司的保健、保養品,而生晃公司並不是直接向味丹公司、臺鹽公司進貨,而是向亞洲多寶公司進貨,亞洲多寶公司本身是從事傳銷的業務等語(見本院
2卷第93頁背面至第95頁)。而觀諸證人陳仁慶、陳國家、王淑燕、黃朝福前揭證詞,渠等就生晃公司之營運狀況,所述情節大致相符,是渠等證述生晃公司係一有實際營業之公司,並非虛設行號、空頭公司乙節,已難遽認係屬不實。再者,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對生晃公司之交易情形進行分析結果,亦認定生晃公司僅係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而非全部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2年8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2卷第23至25頁)、本院公務電話(見本院2卷第44頁)在卷足按。此外,依據本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所載,生晃公司於96年1月至97年12月期間,除開立附表2所示之統一發票外,另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個人,且金額多達2100萬1953元(見偵1卷第4頁背面),更徵於被告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生晃公司乃係一有實際營運之公司無訛。至本院依據證人黃朝福所述:生晃公司是先製作廣告,再由緯來電視台於節目空檔播出,藉此方式在電視上銷售商品等語(見本院2卷第148頁之公務電話紀錄),而向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公司)查證結果,該公司固稱生晃公司於96年、97年間,並未在該公司所屬電視頻道製播廣告銷售商品,此有該公司102年12月11日來行發文字第102092號函附卷足佐(見本院2卷第149頁)。然生晃公司既僅係從事一般商品銷售之公司,衡情其應無自行製作廣告之能力,而須委託其他公司為其規劃、製作商品廣告,則與緯來公司簽約播出生晃公司商品廣告者,按理亦應係受生晃公司委託之廣告行銷公司。準此,緯來公司無法逕行查知該公司所屬電視頻道有播出生晃公司商品廣告,並非悖於常理。因此,尚無從以緯來公司前揭函文所示內容,論認生晃公司未有實際營業,併予指明。
(八)本件被告雖係在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被告係生晃公司所屬之多寶集團內之員工乙節,要據被告、證人陳仁慶、陳國家、王淑燕陳述明確,並有關於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證(見偵2卷第89至91頁,依據該明細表所示,被告於96至98年間,有自隸屬多寶集團之亞洲多寶公司、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薪資),自堪認定。而依我國社會民情,公司行號以非實際出資人為登記負責人之情形並非罕見,且其可能原因甚多,諸如避免他人查悉實際負責人所成立
2家公司行號間之關係、實際負責人債信狀況欠佳而仍欲設立公司行號、避免實際負責人違反兼業或競業禁止之情形遭發覺、配合股東名簿之登記內容等,並非僅在避免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從事虛偽交易之情形遭發覺。本件被告既係受其雇主之要求,方擔任有實際營業、非屬虛設行號、空頭公司之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而非於全然無故或有證據證明其獲有不當利益之狀況下,擔任虛設行號、空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即令多寶集團接手生晃公司之經營權後,確有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從事虛偽交易之情形,亦難遽認被告於同意擔任生晃公司登記負責人之初,即對此有所預見,進而謂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為避免實際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人遭發覺,故而同意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因此,本件亦無從因被告同意擔任生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論認其應成立本件被訴犯行之幫助犯,附此敘明。
五、綜上,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前揭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件涉及虛偽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多係於97年間所開立(詳如附表1、2所示),而依證人王淑燕之證述內容,此等統一發票之取得及開立,乃係由證人陳仁慶所引介之韓先生所為;又證人陳仁慶係生晃公司所屬之多寶集團之總裁,按理應為生晃公司之實際決策者。因此,證人陳仁慶是否就附表1、2所示之統一發票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1:生晃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編號│銷售人及│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營業稅額│││統一編號│││││├───┼────┼──────┼─────┼──────┼──────┤│1-1│亞洲多寶│96年3月│SU00000000│20,000元│1,000元│├───┤公司├──────┼─────┼──────┼──────┤│1-2│00000000│96年3月│SU00000000│2,871,010元│143,550元│├───┤├──────┼─────┼──────┼──────┤│1-3││96年3月│SU00000000│2,487,162元│124,358元│├───┤├──────┼─────┼──────┼──────┤│1-4││96年4月│S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5││96年4月│SU00000000│1,216,728元│60,836元│├───┤├──────┼─────┼──────┼──────┤│1-6││96年4月│SU00000000│2,809,600元│140,480元│├───┤├──────┼─────┼──────┼──────┤│1-7││96年5月│T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8││96年6月│TU00000000│20,000元│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TU5552│││││││3656)│││├───┤├──────┼─────┼──────┼──────┤│1-9││96年7月│U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10││96年8月│U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11││96年9月│VU00000000│469,150元│23,458元│├───┤├──────┼─────┼──────┼──────┤│1-12││96年9月│V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13││96年9月│VU00000000│373,120元│18,656元│├───┤├──────┼─────┼──────┼──────┤│1-14││96年9月│VU00000000│1,369,296元│68,465元│├───┤├──────┼─────┼──────┼──────┤│1-15││96年10月│V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16││96年10月│VU00000000│776,600元│38,830元│├───┤├──────┼─────┼──────┼──────┤│1-17││96年10月│VU00000000│2,306,040元│115,302元│├───┤├──────┼─────┼──────┼──────┤│1-18││96年10月│VU00000000│915,200元│45,760元│├───┤├──────┼─────┼──────┼──────┤│1-19││96年10月│VU00000000│638,000元│31,900元│├───┤├──────┼─────┼──────┼──────┤│1-20││96年10月│VU00000000│1,293,160元│64,658元│││││(起訴書誤│││││││載為VU2472│││││││7115)│││├───┤├──────┼─────┼──────┼──────┤│1-21││96年11月│W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2││96年12月│W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3││97年3月│YU00000000│3,902,171元│195,109元│├───┤├──────┼─────┼──────┼──────┤│1-24││97年3月│Y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5││97年3月│Y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6││97年3月│Y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7││97年4月│Y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8││97年5月│Z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29││97年5月│ZU00000000│337,759元│16,888元│├───┤├──────┼─────┼──────┼──────┤│1-30││97年5月│ZU00000000│480,760元│24,038元│├───┤├──────┼─────┼──────┼──────┤│1-31││97年5月│ZU00000000│449,397元│22,470元│├───┤├──────┼─────┼──────┼──────┤│1-32││97年5月│ZU00000000│456,458元│22,823元│├───┤├──────┼─────┼──────┼──────┤│1-33││97年6月│Z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34││97年7月│A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35││97年7月│AW00000000│474,980元│23,749元│├───┤├──────┼─────┼──────┼──────┤│1-36││97年7月│AW00000000│432,000元│21,600元│├───┤├──────┼─────┼──────┼──────┤│1-37││97年7月│AW00000000│463,480元│23,174元│├───┤├──────┼─────┼──────┼──────┤│1-38││97年7月│AW00000000│528,000元│26,400元│├───┤├──────┼─────┼──────┼──────┤│1-39││97年7月│AW00000000│426,300元│21,315元│├───┤├──────┼─────┼──────┼──────┤│1-40││97年7月│AW00000000│432,000元│21,600元│├───┤├──────┼─────┼──────┼──────┤│1-41││97年7月│AW00000000│477,150元│23,858元│├───┤├──────┼─────┼──────┼──────┤│1-42││97年7月│AW00000000│447,040元│22,352元│├───┤├──────┼─────┼──────┼──────┤│1-43││97年7月│AW00000000│468,000元│23,400元│├───┤├──────┼─────┼──────┼──────┤│1-44││97年7月│AW00000000│486,700元│24,335元│├───┤├──────┼─────┼──────┼──────┤│1-45││97年7月│AW00000000│432,420元│21,621元│├───┤├──────┼─────┼──────┼──────┤│1-46││97年7月│AW00000000│552,000元│27,600元│├───┤├──────┼─────┼──────┼──────┤│1-47││97年8月│A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48││97年8月│AW00000000│553,800元│27,690元│├───┤├──────┼─────┼──────┼──────┤│1-49││97年8月│AW00000000│451,400元│22,570元│├───┤├──────┼─────┼──────┼──────┤│1-50││97年8月│AW00000000│415,540元│20,777元│├───┤├──────┼─────┼──────┼──────┤│1-51││97年8月│AW00000000│465,160元│23,258元│├───┤├──────┼─────┼──────┼──────┤│1-52││97年8月│AW00000000│523,600元│26,180元│├───┤├──────┼─────┼──────┼──────┤│1-53││97年8月│AW00000000│294,000元│14,700元│├───┤├──────┼─────┼──────┼──────┤│1-54││97年8月│AW00000000│424,800元│21,240元│├───┤├──────┼─────┼──────┼──────┤│1-55││97年8月│AW00000000│427,000元│21,350元│├───┤├──────┼─────┼──────┼──────┤│1-56││97年9月│B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57││97年9月│BW00000000│476,930元│23,847元│├───┤├──────┼─────┼──────┼──────┤│1-58││97年9月│BW00000000│1,392,000元│69,600元│├───┤├──────┼─────┼──────┼──────┤│1-59││97年9月│BW00000000│481,000元│24,050元│├───┤├──────┼─────┼──────┼──────┤│1-60││97年9月│BW00000000│558,600元│27,930元│├───┤├──────┼─────┼──────┼──────┤│1-61││97年9月│BW00000000│629,120元│31,456元│├───┤├──────┼─────┼──────┼──────┤│1-62││97年9月│BW00000000│505,920元│25,296元│├───┤├──────┼─────┼──────┼──────┤│1-63││97年9月│BW00000000│493,600元│24,680元│├───┤├──────┼─────┼──────┼──────┤│1-64││97年9月│BW00000000│613,800元│30,690元│├───┤├──────┼─────┼──────┼──────┤│1-65││97年9月│BW00000000│501,840元│25,092元│├───┤├──────┼─────┼──────┼──────┤│1-66││97年10月│B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67││97年10月│BW00000000│446,350元│22,318元│├───┤├──────┼─────┼──────┼──────┤│1-68││97年10月│BW00000000│737,280元│36,864元│├───┤├──────┼─────┼──────┼──────┤│1-69││97年10月│BW00000000│512,400元│25,620元│├───┤├──────┼─────┼──────┼──────┤│1-70││97年10月│BW00000000│819,240元│40,962元│├───┤├──────┼─────┼──────┼──────┤│1-71││97年10月│BW00000000│796,120元│39,806元│├───┤├──────┼─────┼──────┼──────┤│1-72││97年10月│BW00000000│856,460元│42,823元│├───┤├──────┼─────┼──────┼──────┤│1-73││97年11月│C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74││97年12月│CU00000000│20,000元│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BW5476│││││││5457)│││├───┼────┴──────┼─────┼──────┼──────┤││小計│74張│42,587,641元│2,129,384元│├───┼────┬──────┼─────┼──────┼──────┤│2-1│本立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807,890元│40,395元│├───┤00000000├──────┼─────┼──────┼──────┤│2-2││97年11月│CU00000000│356,840元│17,842元│├───┤├──────┼─────┼──────┼──────┤│2-3││97年11月│CU00000000│141,750元│7,088元│├───┤├──────┼─────┼──────┼──────┤│2-4││97年11月│CU00000000│83,400元│4,170元│├───┤├──────┼─────┼──────┼──────┤│2-5││97年11月│CU00000000│593,320元│29,666元│├───┤├──────┼─────┼──────┼──────┤│2-6││97年11月│CU00000000│447,200元│22,360元│├───┤├──────┼─────┼──────┼──────┤│2-7││97年11月│CU00000000│349,800元│17,490元│├───┤├──────┼─────┼──────┼──────┤│2-8││97年11月│CU00000000│360,000元│18,000元│├───┤├──────┼─────┼──────┼──────┤│2-9││97年11月│CU00000000│241,000元│12,050元│├───┤├──────┼─────┼──────┼──────┤│2-10││97年11月│CU00000000│401,500元│20,075元│├───┤├──────┼─────┼──────┼──────┤│2-11││97年12月│CU00000000│372,500元│18,625元│├───┤├──────┼─────┼──────┼──────┤│2-12││97年12月│CU00000000│109,440元│5,472元│├───┤├──────┼─────┼──────┼──────┤│2-13││97年12月│CU00000000│77,500元│3,875元│├───┤├──────┼─────┼──────┼──────┤│2-14││97年12月│CU00000000│383,000元│19,150元│├───┤├──────┼─────┼──────┼──────┤│2-15││97年12月│CU00000000│141,940元│7,097元│├───┤├──────┼─────┼──────┼──────┤│2-16││97年12月│CU00000000│55,260元│2,763元│├───┤├──────┼─────┼──────┼──────┤│2-17││97年12月│CU00000000│246,000元│12,300元│├───┤├──────┼─────┼──────┼──────┤│2-18││97年12月│CU00000000│153,720元│7,686元│├───┤├──────┼─────┼──────┼──────┤│2-19││97年12月│CU00000000│180,560元│9,028元│├───┤├──────┼─────┼──────┼──────┤│2-20││97年12月│CU00000000│343,200元│17,160元│├───┤├──────┼─────┼──────┼──────┤│2-21││97年12月│CU00000000│415,500元│20,775元│├───┤├──────┼─────┼──────┼──────┤│2-22││97年12月│CU00000000│554,000元│27,700元│├───┤├──────┼─────┼──────┼──────┤│2-23││97年12月│CU00000000│718,700元│35,935元│├───┤├──────┼─────┼──────┼──────┤│2-24││97年12月│CU00000000│364,200元│18,210元│├───┼────┴──────┼─────┼──────┼──────┤││小計│24張│7,898,220元│394,912元│├───┴───────────┼─────┼──────┼──────┤│總計│98張│50,485,861元│2,524,296元│└───────────────┴─────┴──────┴──────┘附表2:生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編號│買受人及│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營業稅額│││統一編號│││││├───┼────┼──────┼─────┼──────┼─────┤│1-1│新櫃公司│96年3月│SU00000000│405,000元│20,250元│├───┤00000000├──────┼─────┼──────┼─────┤│1-2││96年3月│SU00000000│2,747,500元│137,375元│├───┤├──────┼─────┼──────┼─────┤│1-3││96年3月│SU00000000│656,250元│32,813元│├───┤├──────┼─────┼──────┼─────┤│1-4││96年4月│SU00000000│3,281,500元│164,075元│├───┤├──────┼─────┼──────┼─────┤│1-5││96年4月│SU00000000│1,508,000元│75,400元│├───┼────┴──────┼─────┼──────┼─────┤││小計│5張│8,598,250元│429,913元│├───┼────┬──────┼─────┼──────┼─────┤│2-1│英瑞達公│97年7月│AU00000000│469,910元│23,496元│├───┤司├──────┼─────┼──────┼─────┤│2-2│00000000│97年7月│AU00000000│430,360元│21,518元│├───┤├──────┼─────┼──────┼─────┤│2-3││97年8月│AU00000000│565,500元│28,275元│├───┤├──────┼─────┼──────┼─────┤│2-4││97年8月│AU00000000│458,175元│22,909元│├───┤├──────┼─────┼──────┼─────┤│2-5││97年8月│AU00000000│526,680元│26,334元│├───┼────┴──────┼─────┼──────┼─────┤││小計│5張│2,450,625元│122,532元│├───┼────┬──────┼─────┼──────┼─────┤│3-1│勁享公司│97年5月│ZU00000000│331,938元│16,597元│├───┤00000000├──────┼─────┼──────┼─────┤│3-2││97年5月│ZU00000000│436,845元│21,843元│├───┤├──────┼─────┼──────┼─────┤│3-3││97年5月│ZU00000000│405,990元│20,300元│├───┤├──────┼─────┼──────┼─────┤│3-4││97年6月│ZU00000000│416,275元│20,814元│├───┤├──────┼─────┼──────┼─────┤│3-5││97年6月│ZU00000000│426,560元│21,329元│├───┤├──────┼─────┼──────┼─────┤│3-6││97年7月│AU00000000│479,060元│23,953元│├───┤├──────┼─────┼──────┼─────┤│3-7││97年7月│AU00000000│480,550元│24,028元│├───┤├──────┼─────┼──────┼─────┤│3-8││97年8月│AU00000000│420,800元│21,040元│├───┤├──────┼─────┼──────┼─────┤│3-9││97年8月│AU00000000│471,870元│23,594元│├───┤├──────┼─────┼──────┼─────┤│3-10││97年9月│BU00000000│573,300元│28,665元│├───┤├──────┼─────┼──────┼─────┤│3-11││97年9月│BU00000000│624,960元│31,248元│├───┤├──────┼─────┼──────┼─────┤│3-12││97年10月│BU00000000│430,100元│21,505元│├───┤├──────┼─────┼──────┼─────┤│3-13││97年10月│BU00000000│515,840元│25,792元│├───┼────┴──────┼─────┼──────┼─────┤││小計│13張│6,014,088元│300,708元│├───┼────┬──────┼─────┼──────┼─────┤│4-1│詠勝公司│97年5月│ZU00000000│273,795元│13,690元│├───┤00000000├──────┼─────┼──────┼─────┤│4-2││97年6月│ZU00000000│479,610元│23,981元│├───┤├──────┼─────┼──────┼─────┤│4-3││97年7月│AU00000000│475,200元│23,760元│├───┤├──────┼─────┼──────┼─────┤│4-4││97年7月│AU00000000│556,000元│27,800元│├───┼────┴──────┼─────┼──────┼─────┤││小計│4張│1,784,605元│89,231元│├───┼────┬──────┼─────┼──────┼─────┤│5-1│弘暘公司│97年5月│ZU00000000│453,085元│22,655元│├───┤00000000├──────┼─────┼──────┼─────┤│5-2││97年5月│ZU00000000│444,641元│22,232元│├───┤├──────┼─────┼──────┼─────┤│5-3││97年5月│ZU00000000│442,800元│22,140元│├───┤├──────┼─────┼──────┼─────┤│5-4││97年6月│ZU00000000│185,675元│9,284元│├───┤├──────┼─────┼──────┼─────┤│5-5││97年9月│BU00000000│488,400元│24,420元│├───┤├──────┼─────┼──────┼─────┤│5-6││97年9月│BU00000000│500,400元│25,020元│││││(起訴書誤│││││││載為BU3219│││││││7818)│││├───┤├──────┼─────┼──────┼─────┤│5-7││97年10月│BU00000000│320,120元│16,006元│├───┤├──────┼─────┼──────┼─────┤│5-8││97年10月│BU00000000│304,000元│15,200元│├───┤├──────┼─────┼──────┼─────┤│5-9││97年10月│BU00000000│340,200元│17,010元│├───┼────┴──────┼─────┼──────┼─────┤││小計│9張│3,479,321元│173,967元│├───┼────┬──────┼─────┼──────┼─────┤│6-1│保成公司│97年9月│BU00000000│485,740元│24,287元│├───┤00000000├──────┼─────┼──────┼─────┤│6-2││97年9月│BU00000000│513,360元│25,668元│├───┤├──────┼─────┼──────┼─────┤│6-3││97年10月│BU00000000│457,650元│22,883元│├───┤├──────┼─────┼──────┼─────┤│6-4││97年10月│BU00000000│312,570元│15,629元│├───┤├──────┼─────┼──────┼─────┤│6-5││97年10月│BU00000000│535,940元│26,797元│├───┼────┴──────┼─────┼──────┼─────┤││小計│5張│2,305,260元│115,264元│├───┼────┬──────┼─────┼──────┼─────┤│7-1│美昇達公│97年9月│BU00000000│1,406,500元│70,325元│││司│││││││00000000│││││├───┼────┴──────┼─────┼──────┼─────┤││小計│1張│1,406,500元│70,325元│├───┼────┬──────┼─────┼──────┼─────┤│8-1│台灣五三│97年6月│ZU00000000│265,250元│13,263元│├───┤公司├──────┼─────┼──────┼─────┤│8-2│00000000│97年6月│ZU00000000│225,142元│11,257元│├───┤├──────┼─────┼──────┼─────┤│8-3││97年7月│AU00000000│441,000元│22,050元│├───┤├──────┼─────┼──────┼─────┤│8-4││97年7月│AU00000000│539,000元│26,950元│├───┤├──────┼─────┼──────┼─────┤│8-5││97年7月│AU00000000│441,000元│22,050元│├───┤├──────┼─────┼──────┼─────┤│8-6││97年7月│AU00000000│451,680元│22,584元│├───┤├──────┼─────┼──────┼─────┤│8-7││97年9月│BU00000000│713,500元│35,675元│├───┤├──────┼─────┼──────┼─────┤│8-8││97年9月│BU00000000│636,600元│31,830元│├───┤├──────┼─────┼──────┼─────┤│8-9││97年10月│BU00000000│713,500元│35,675元│├───┼────┴──────┼─────┼──────┼─────┤││小計│9張│4,426,672元│221,334元│├───┼────┬──────┼─────┼──────┼─────┤│9-1│力保公司│97年9月│BU00000000│636,600元│31,830元│├───┤00000000├──────┼─────┼──────┼─────┤│9-2││97年9月│BU00000000│636,600元│31,830元│├───┤├──────┼─────┼──────┼─────┤│9-3││97年9月│BU00000000│683,000元│34,150元│├───┼────┴──────┼─────┼──────┼─────┤││小計│3張│1,956,200元│97,810元│├───┼────┬──────┼─────┼──────┼─────┤│10-1│達斯特公│97年5月│ZU00000000│212,200元│10,610元│├───┤司├──────┼─────┼──────┼─────┤│10-2│00000000│97年6月│ZU00000000│185,675元│9,284元│├───┼────┴──────┼─────┼──────┼─────┤││小計│2張│397,875元│19,894元│├───┼────┬──────┼─────┼──────┼─────┤│11-1│棕藝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814,850元│40,743元│├───┤00000000├──────┼─────┼──────┼─────┤│11-2││97年11月│CU00000000│358,160元│17,908元│├───┤├──────┼─────┼──────┼─────┤│11-3││97年11月│CU00000000│142,500元│7,125元│├───┤├──────┼─────┼──────┼─────┤│11-4││97年11月│CU00000000│83,700元│4,185元│├───┤├──────┼─────┼──────┼─────┤│11-5││97年11月│CU00000000│448,800元│22,440元│├───┤├──────┼─────┼──────┼─────┤│11-6││97年11月│CU00000000│351,000元│17,550元│├───┤├──────┼─────┼──────┼─────┤│11-7││97年11月│CU00000000│361,800元│18,090元│├───┤├──────┼─────┼──────┼─────┤│11-8││97年11月│CU00000000│242,500元│12,125元│├───┼────┴──────┼─────┼──────┼─────┤││小計│8張│2,803,310元│140,166元│├───┼────┬──────┼─────┼──────┼─────┤│12-1│斐文展業│97年9月│BU00000000│636,600元│31,830元│├───┤公司├──────┼─────┼──────┼─────┤│12-2│00000000│97年9月│BU00000000│713,500元│35,675元│├───┤├──────┼─────┼──────┼─────┤│12-3││97年10月(起│BU00000000│636,600元│31,830元││││訴書誤載為9│││││││月)││││├───┼────┴──────┼─────┼──────┼─────┤││小計│3張│1,986,700元│99,335元│├───┼────┬──────┼─────┼──────┼─────┤│13-1│千達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597,420元│29,871元│├───┤00000000├──────┼─────┼──────┼─────┤│13-2││97年11月│CU00000000│405,000元│20,250元│├───┤├──────┼─────┼──────┼─────┤│13-3││97年12月│CU00000000│385,000元│19,250元│├───┼────┴──────┼─────┼──────┼─────┤││小計│3張│1,387,420元│69,371元│├───┼────┬──────┼─────┼──────┼─────┤│14-1│英格爾公│97年7月│AU00000000│494,400元│24,720元│├───┤司├──────┼─────┼──────┼─────┤│14-2│00000000│97年7月│AU00000000│440,020元│22,001元│├───┤├──────┼─────┼──────┼─────┤│14-3││97年8月│AU00000000│298,200元│14,910元│├───┤├──────┼─────┼──────┼─────┤│14-4││97年8月│AU00000000│432,900元│21,645元│├───┤├──────┼─────┼──────┼─────┤│14-5││97年8月│AU00000000│433,000元│21,650元│├───┤├──────┼─────┼──────┼─────┤│14-6││97年12月│CU00000000│111,800元│5,590元│├───┤├──────┼─────┼──────┼─────┤│14-7││97年12月│CU00000000│85,000元│4,250元│├───┤├──────┼─────┼──────┼─────┤│14-8││97年12月│CU00000000│384,600元│19,230元│├───┤├──────┼─────┼──────┼─────┤│14-9││97年12月│CU00000000│143,350元│7,168元│├───┤├──────┼─────┼──────┼─────┤│14-10││97年12月│CU00000000│55,800元│2,790元│├───┤├──────┼─────┼──────┼─────┤│14-11││97年12月│CU00000000│250,000元│12,500元│├───┤├──────┼─────┼──────┼─────┤│14-12││97年12月│CU00000000│157,500元│7,875元│├───┤├──────┼─────┼──────┼─────┤│14-13││97年12月│CU00000000│185,000元│9,250元│├───┤├──────┼─────┼──────┼─────┤│14-14││97年12月│CU00000000│349,800元│17,490元│├───┤├──────┼─────┼──────┼─────┤│14-15││97年12月│CU00000000│416,600元│20,830元│├───┤├──────┼─────┼──────┼─────┤│14-16││97年12月│CU00000000│564,000元│28,200元│├───┤├──────┼─────┼──────┼─────┤│14-17││97年12月│CU00000000│722,600元│36,130元│├───┤├──────┼─────┼──────┼─────┤│14-18││97年12月│CU00000000│366,500元│18,325元│├───┼────┴──────┼─────┼──────┼─────┤││小計│18張│5,891,070元│294,554元│├───┼────┬──────┼─────┼──────┼─────┤│15-1│願景于公│97年9月│BU00000000│639,280元│31,964元│├───┤司├──────┼─────┼──────┼─────┤│15-2│00000000│97年9月│BU00000000│508,810元│25,441元│├───┤├──────┼─────┼──────┼─────┤│15-3││97年10月│BU00000000│519,720元│25,986元│├───┤├──────┼─────┼──────┼─────┤│15-4││97年10月│BU00000000│525,400元│26,270元│├───┼────┴──────┼─────┼──────┼─────┤││小計│4張│2,193,210元│109,661元│├───┼────┬──────┼─────┼──────┼─────┤│16-1│林園菸酒│97年5月│ZU00000000│536,360元│26,818元│├───┤公司├──────┼─────┼──────┼─────┤│16-2│00000000│97年5月│ZU00000000│486,450元│24,323元│├───┤├──────┼─────┼──────┼─────┤│16-3││97年5月│ZU00000000│536,404元│26,820元│├───┤├──────┼─────┼──────┼─────┤│16-4││97年5月│ZU00000000│480,105元│24,005元│├───┤├──────┼─────┼──────┼─────┤│16-5││97年5月│ZU00000000│655,854元│32,793元│├───┤├──────┼─────┼──────┼─────┤│16-6││97年5月│ZU00000000│479,400元│23,970元│├───┤├──────┼─────┼──────┼─────┤│16-7││97年5月│ZU00000000│483,000元│24,150元│├───┤├──────┼─────┼──────┼─────┤│16-8││97年5月│ZU00000000│465,300元│23,265元│├───┤├──────┼─────┼──────┼─────┤│16-9││97年5月│ZU00000000│507,726元│25,386元│├───┤├──────┼─────┼──────┼─────┤│16-10││97年5月│ZU00000000│493,500元│24,675元│├───┤├──────┼─────┼──────┼─────┤│16-11││97年6月│ZU00000000│493,500元│24,675元│├───┤├──────┼─────┼──────┼─────┤│16-12││97年6月│ZU00000000│396,929元│19,846元│├───┤├──────┼─────┼──────┼─────┤│16-13││97年6月│ZU00000000│458,250元│22,913元│├───┤├──────┼─────┼──────┼─────┤│16-14││97年6月│ZU00000000│499,560元│24,978元│├───┤├──────┼─────┼──────┼─────┤│16-15││97年6月│ZU00000000│493,500元│24,675元│├───┼────┴──────┼─────┼──────┼─────┤││小計│15張│7,465,838元│373,292元│├───┴───────────┼─────┼──────┼─────┤│總計│107張│54,546,944元│2,727,357││││(起訴書誤載│元││││為54,546,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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