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李仁修   住○○市○○區○○里00鄰○○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

  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

  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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