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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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54歲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已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