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0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劉雅淑 原住新竹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