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01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劉雅淑 原住新竹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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