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小字第321號原告登峰造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妍君 訴訟代理人 葉書毓 被告 謝淑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