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321號

原告登峰造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妍君

訴訟代理人 葉書毓

被告 謝淑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