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俊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