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曾俊龍律師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商舖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商舖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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