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原告鳳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麗雲 律師複代理人 李靜蕙 律師被告領紡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方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賴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