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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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傑
林建鼎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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