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代理人 陳志銀 相對人 楊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卷證核閱無訛,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二│複丈費及建物測量│37,200元│││費││├────┼────────┼───────────┤│三│複丈費及建物測量│8,225元│││費及地籍圖謄本費││├────┴────────┴───────────┤│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106,81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6,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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