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小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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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城小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李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
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六月九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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